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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2020-12-11 18:19  

中共西安科技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学校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指导思想,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立足工作实际,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第四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巡察,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在一届任期内对所有二级单位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校党委成立校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主管组织工作)、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拟定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承担巡察工作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及专项经费管理等工作;

(四)统筹、协调、组织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向有关部门移交巡察相关事项;

(六)向领导小组提交巡察报告及整改建议;

(七)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移交问题线索;

(八)对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有关事项进行督办;

(九)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十)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文书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领导小组下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

巡察组组成人选根据巡察范围和内容,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推荐,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组长应在熟悉党务工作的处级干部中选用,成员应由熟悉党务、教学、学生、科技工作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人员组成,实行临时授权。

第九条巡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巡察被单位开展巡察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开展情况;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五)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巡察工作结束及时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建立巡察人才培养与发展机制。健全巡察组组长库,抽调优秀年轻干部进行巡察组锻炼提高,为学校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主要内容以政治巡察为重点,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紧扣高等教育特点,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四个意识”、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紧扣中央和省委关于政治巡视巡察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主要内容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章党规党纪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特别是在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贯彻中省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落实学校会议精神及执行学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二)执行组织纪律的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不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到位、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和政务、不按规定选人用人、不按要求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等方面的问题;

(三)基层组织建设的情况。着力发现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存在基层组织制度执行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三会一课”制度不严格等组织建设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照责任书所列内容,着力发现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是否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班子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否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总结;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特别是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基建工程、招生考试等重点领域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微腐败”等问题;

(六)完善制度建设情况。着力发现工作中存在制度缺失、滞后,不及时进行制度“废改立”等问题;

(七)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对巡察工作进行动员,听取被巡察单位的自查情况报告;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被巡查单位的科级干部或师生代表谈话;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民主生活会等会议。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巡察组向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提前10日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内容、明确巡察要求等。巡察时间由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一般为3-4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三)巡察汇报

巡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

(四)巡察反馈

巡察工作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巡察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五)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巡察办报送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启动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六)问题和线索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构;有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情况,移交党委组织部;其他方面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七)跟踪督查

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

(八)立卷归档

巡察组负责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并报送巡察办公室立卷归档。

(九)除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五章 巡察纪律

第十七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领导小组沟通;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保密制度,巡察工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材料交巡察办保管和归档;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礼品。巡察组成员不得向被巡察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充分认识巡察工作对促进本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巡察组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巡察工作环境;

(二)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

(三)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巡察人员请客、送礼;

(四)高度重视巡察中发现的问题,针对反馈意见,提出整改措施,扎实推进落实,不得推诿、拖拉、敷衍。

第十九条 对巡察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整改落实不力、支持配合不力的,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巡察工作要求的相关人员,学校党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绩效评定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二级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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